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事项编码:0dc2c8a3-d281-4865-be8f-a999d089971d
办理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乡镇街道事项业务类型
办理条件
从事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所需材料

1、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1次)

2、  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交《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交;1份)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未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未规定期限
办事窗口
1、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和建和丰路1号上和国际13幢)2楼
服务地址: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和建和丰路1号上和国际13幢)2楼
联系电话:0580-8051646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3:50-16:35;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3:20-16:10
交通路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金塘税务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账参考式样设置台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账。另行设置的台账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4.《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全文。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全文。